行人走路,还要保持一个安全距离!真是闻所未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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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出来你可能不信,好端端的走在路上,竟突然被人撞上,不但对方不道歉,而且还要给撞人者,赔付一大笔医疗费!是的!你没有听错,这可不是我杜撰的,这是真真切切,真实发生的一个事儿。在青岛李沧区,贾先生正走在人行道上,而在他前方不足1米处,有一老大爷正在接听电话。就在这时,前方的大爷,突然掉头往回走,贾先生猝不及防,与大爷直挺挺的撞在一起。就是这一撞,大爷因年老体弱,一屁股就坐在了地上,然后就 “哎哟哎哟”的在地上喊疼。贾先生见状毫不迟疑的,把大爷扶了起来并送往医院。经医生检查后被确诊,小腿骨创伤性骨折。就在这时令贾先生担心的事,还是发生了,大爷居然要他负担医疗费。无论贾先生如何解释,大爷就是不听,一再坚持让他承担医疗费。于是大爷一纸诉状,把贾先生告上法庭,并要求索赔包括医疗费、护理费在内的,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。法庭调查后认为,贾先生因没有和前方行人,保持一个安全距离,所以要对此次事故发生,负有次要责任。因此法庭最终判决,贾先生赔付大爷七万元!透过这一事件,你看到了什么?下面是我个人的一点浅见,如你有不同意见,或其他看法,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。


一、这是不是他人过错自己买单的真实写照?当我刚看到这个事件时,我立马想到了一个点子,为了今后有效杜绝,此种情况的发生,是不是可以出台这样一个规定:走在人行道上的人,但凡走路要变道的就要打手势,并且还要强制规定,但凡在人行横道上,奔跑就属超速,踱步就属龟速,都要面临罚款扣分!同时对每一个要走路的人还要考证,否则就属于无证走路,然后每年还要接受体检,只要是不合格的,一律吊销走路证。为了以身作则,建议就从这位通判做起!你还别笑,一旦这个规定开始实施,不但某些人关心的,地方创收问题得到解决了,还能顺便解决太多人就业问题,更为重要的是,对于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,每天上街走路的人何其多也,这样一桶操作下来,光走路罚款就是个天文数字,岂不是一石三鸟、一举多得嘛。我怎么这么有才呢,怎么之前没有发现呢,我真是太佩服我自己啦!

二、如此判罚到底是纵容坏人还是为难好人?平心而论,青岛这个通判,堪比南京那个王姓通判,甚至还有过之而不及!尤其是青岛这个通判,创造了一个,“在大街上行走,还要保持一个行走的安全距离”,这个前所未有的新规则。此情此景,我特别想当面请教一下,那位给出判罚的通判,行人与行人之间的,安全距离到底是多少?同时也想问问这位通判大人,这个行走的安全距离,您是否每天都能做到,并要求自己家人也能做到?但凡如果您或自己家人,都做不到,又如何要求他人做到呢!难不成您给出的这一规定,都是用来约束其他人的吗,至于自己和家人,就另当别论了,还是有什么不方便说的,其他理由呢?还是说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,并不是一个传说,而是实实在在真实存在的?

三、这样通判为什么比比皆是,到底谁之过?但凡你认真留意就会发现,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判决结果,才让我们的社会,变的有失公平正义,对于这种讹人的不良风气,执法机关应该严厉打击,并以敲诈勒索罪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但凡会开车的人,相信都有这样的感触,正在行进的两辆车,当前方车辆突然掉头或倒车,导致后方车辆发生碰撞的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前方车辆都是负主要责任,甚至有可能是全责。怎么同样的情况,将车辆换成了人,就全变了呢,再加上前方行人是个老人,后方不但有责任,而且还要为此,赔偿一大笔医药费,这难道就是一个,法治社会该有的表现嘛?难怪当下经常在电视剧中,听到这样一句台词:法律不是某些人的专律,更不是某些人的摇钱树!所以在这里,我想过有需要的人提个醒:虽然法律不能界定善恶,但法律工作者,却不能助纣为虐!对此你又怎么看呢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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